蚌埠工商学院食品安全责任制

发布者:梅景全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144

蚌埠工商学院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主要领导应把饮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对政府行业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设立饮食监管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饮食保障和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堂经营单位做好食堂经营管理,指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履行好对饮食保障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工作协调等职能。做好商铺区经营食品摊点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商业区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做好安全保卫。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学校教职员工饮食安全。

  第五条 学生主管部门要配合饮食监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饮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饮食安全知识,增强全校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学校监管部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六条 食堂、饮食经营商铺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餐饮经营方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对发现有无证上岗人员的饮食保障单位,学校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应立即启动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分管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稳定师生,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各级食品安全管理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以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饮食经营单位法人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3、因食品安全或服务质量原因引起罢餐、聚众闹事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饮食保障单位负责人及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或商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或因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2、对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和监管员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监管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学校和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的。

    (四)属因从业人员个人违规操作、服务态度差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食堂经营单位对员工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学校饮食监管部门。

 

 

 

 

 

  

           蚌埠工商学院后勤保障部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