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梅景全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152

蚌埠工商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蚌埠工商学院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地方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主要指户籍迁至学校的学生以及部分教工。

第三条  学院后勤保障部户籍管理办公室(以下均称户籍办)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四条  学生户籍迁入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指新生报到名册中转户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四)新生入学报到一周内,将户口迁移证以班级为单位交户籍办汇总,经保卫部门审核后,由户籍办协调入户事宜,并留存《常住人口登记卡》备案。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需回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迁移证上盖章不全;2、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3、迁移证丢失。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出

(一)学生因毕业、肄业、结业或退学离校时,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户籍办按招生就业处造册的学生去向为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各系统一到户籍办领取学生《户口迁移证》或《常住户口登记卡》。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凭学校文件和招生就业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到户籍办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六条  学生户籍暂留的管理

(一)学生学业期满毕业暂未就业,未能确定户籍迁往何地时,按招生就业相关管理规定,应填写《蚌埠工商学院暂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暂留申请表》。招生就业部门应将当年外埠籍暂未就业毕业生名单造册,交户籍办备案。

(二)学生户籍在校暂留期限为毕业当年年底。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确需继续暂留学校的,个人写出申请,且暂存期限为从毕业当月起算24个月。

(三)毕业学生户籍在学校暂留期间,除办理就业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三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管理与借用

第七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户籍办统一保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学生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后,相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借用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借用手续的方式借用。

(一)本人亲自到户籍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二)委托他人借用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2、委托人所在系、学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3、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

第四章  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更换身份证的手续户籍办统一协调办理。需办证的学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新生落户手续结束后,户籍办通知学生领取学生《常住人口登记卡》;2、学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长青派出所照相;3、学院业务部门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回执并向学生发放。

第十二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有遗失、损坏的,可到户籍办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前往长青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工户籍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蚌埠工商学院后勤保障部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