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梅景全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178

蚌埠工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防止发生火灭,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及地方相关业务机关的要求,结合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火救火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训练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灭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指导制定并批准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与学校各大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计划,审核消防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实施。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指导主管部门抓好志愿消防队建设。

(六)指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消防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技能。

(七)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单位消防备案审查工作,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一)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火灭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和其他驻校内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结合部门实际,组织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涉及消防安全的新建 、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八)按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做好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1. 建立学生公寓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3. 加强夜间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4. 制定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配供电管理部门:

1.加强用火、安全作业教育与检查。

2.加强校园供电设备线路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及时整改落实;发现火灾立即报警。

3.制定配供电房作业、定期检查巡查制度。

图书馆、实验中心、档案室管理等部门:

1.加强员工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2.加强防火设备管理,灭火器材正常使用,确保发生火灭时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3.制定单位用火用电管理规定。

4.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和设施设备检查登记制度。

食堂管理部门:

1. 开展食堂人员消防技能培训,建立由食堂工作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教育与督查检查。

3.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防安全苗头及隐患。

4.制定火、电、气使用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

5.制定食堂消防应急预案。

商铺管理部门:

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工作人员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3.开展不定期检查巡查,及时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4.制定商铺服务区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校园基本建筑工程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道和相应的基础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与驻地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校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驻校内单位,应建立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对于人员和财物集中、火灾危险性大,或万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如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食堂等处,必须保持安全进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乱拉电线、安装电气开关和电源插座,不得任意增加电气线路的负荷,严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内重点要害部位吸烟、随便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作业者,必须与保卫部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在专人负责监控下,方可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水壶、电饭煲、热的快等电器,不得将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带入寝室,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生火灾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出租的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及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学期在开学前和学生放假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由分管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全校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校的实际,适时组织专职人员,对全校的消防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每月一次小检查,每季一次大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以便及时抓紧整改,积极消除存在的火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  校内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防火检查并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单位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整改、消除。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单位或部门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情况记录并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灭火器材的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由专人负责维护与保养,努力做到设施齐全、方便好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只能用于消防安全防范,不能任意移作他用。

第三十条  配置到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使用部门和单位负责看护,丢失者应及时向保卫部门说明情况,确保及时补配。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制度、人员和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门搞好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群防群治、自防自救能力。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要纳入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适时组织师生员工,特别是新进人员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火灾扑救和人员物资疏散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报警、参加初起火灾扑救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必须本着救人为先原则,在积极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做好人员和贵重物品的疏散工作,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办法,未履行安全责任、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破坏消防器材等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蚌埠工商学校后勤保障部